个人收入

在经济学,个人收入(Personal income)为国民收入分配到个人手中之前,在应扣除或应加入实际所获得的收入总额。[1]

在计算个人收入时,虽不属于生产的回报,而确为个人所获得,应予以加入。其中最重要者,即为政府的移转支付,例如国民年金、养老津贴,及社会安全制度下的补偿支付,如失业救济金、伤残补助等。另外企业间获得移转支付,如奖学金、学术奖金等均属之。[2]

在实行社会安全制度的地区,须扣除社会安全税及公司收入税;并应加入政府移转支付,如各种社会安全的给付,退休年金等,并包括政府为公债所支付之利息与企业对个人的移转支付等。 在实施直接税的国家,应减去其个人缴纳收入税与企业收入税或利润税。[2]

参见

  • 国民收入(National income)
  • 个人可支配收入(Personal Disposable Income, DPI)
  • 无条件基本收入

参考文献

  1. ^ 甘露泽. 中華百科全書-個人所得. 数位典藏国家型科技计划. [2013-03-16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-03-13) (中文(台湾)). 
  2. ^ 2.0 2.1 陆民仁. 經濟學. 三民书局. 1991年8月增订版: p.388~389. ISBN 9789571403915 (中文(台湾)). 

外部链接